機制明確:根據相關法規,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包括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家政服務機構。
機制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應當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情況,向所轄區域內的基層公安機關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查詢。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按屬地原則向所轄區域內的基層公安機關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查詢。
根據機制要求,經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審查,發現擬錄用人員存在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的,應不予錄用。對于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查詢發現其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的,應及時解聘。
(責任編輯:張建琴)
















